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学校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细则”,加快学院科研发展和中青年科技人才培养,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设立经济管理学院自由探索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探索计划项目”),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第二条 探索计划项目主要用于支持中青年科技人才,鼓励中青年教师参加科研团队,争取科研项目,深入研究科学问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等。
第三条 探索计划项目的目标是通过选拔和培养有志于科研事业的优秀中青年骨干、优秀科研项目和优秀科研团队,凝练研究方向,申报高水平研究课题,完成高水平研究成果,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突破,在个别领域达到国内领先。
第四条 探索计划的选拔和培养工作要严格把握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切实可行的培养措施,引入竞争机制与奖惩机制,严格过程管理,以达到预期的培养目标。
第五条 学院成立“经济管理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院长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副院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学院学科建设委员会成员任领导小组成员,科技办公室主任任领导小组秘书。领导小组负责审议通过基本科研业务费立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方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经济管理学院科技办(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六条 本探索计划设个人项目、团队项目和专项项目三大类,所需经费由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和学院自筹经费落实。
第七条 团队项目以凝练学科研究方向,建设特色研究所,获批国家级项目、高水平论文、省部级获奖为近期目标,以冲击国家重点项目为长远目标。主要支持40周岁以下,以具备一定水平和实力(已经获批国家级项目,或已经获批省部级项目并积极申报国家级项目)的中青年教师为核心的中青年教师团队。
第八条个人项目以培育教师成长,成功申报国家级项目或经费数额较大的国防科研项目或特色项目、高水平论文、省部级获奖为目标。主要支持已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已成功获批省部级项目并积极申报国家级项目,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
第九条专项项目以配合支持学院学科建设和为目标,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设立专项项目。
第三章 立项评审
第十条 以上各类项目的申请人应为学院在编教师,申请人在项目申请当年不超过40周岁。
第十一条 申请者作为负责人当期只能承担1项自由探索类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学校单列支持计划除外),作为负责人承担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未经验收前,不得申请其他自由探索类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
第十二条 学院每年将在学校经费预算确定后,根据实际情况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具体每年可以申报的项目类别和项目数量以当年的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由专家评审和会议评审构成。专家评审主要对项目的学术性问题做出评价,没有通过专家评审的将不列入会议评审范围;会议评审将考虑学院学科分布、政策导向、经费额度等,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最终确定每年资助项目。
第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立项后,负责人须签署《经济管理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自由探索计划任务书》。
第十五条 获得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立项后,负责人在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必须申报国家级项目。
第四章 在研管理与结题
第十六条 探索计划项目将实施严格的过程管理和退出机制,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参加人员一般不得变更,若确需变更,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项目,需按学校和学院要求接受中期检查和结题评审。
中期检查应提交中期检查报告,如果未按照进度完成相应工作的将给与警告,其中明显不能完成全部研究工作的,将撤销课题,收回剩余经费,无特殊原因的将在今后1年内不得申报基本业务费的各类项目。
结题评审时应提交结题材料,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又无特殊原因的,将收回所剩经费,并在今后2年内不得申报基本业务费的各类项目。
第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应以适当形式标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字样,否则将不作为项目结题时的有效材料。
第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每项研究成果仅可以用作一个项目的结题。
第二十条 研究期限届满15日之内,负责人要向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结题申请。结题材料包括:经费使用情况、项目摘要、研究成果和未来研究规划。
第二十一条 学院领导小组将组织专家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评定成果级别。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10%,对于获得优秀评价的,如果符合其它各方面条件,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将自动获得同类项目滚动支持,但是负责人申报其它类别项目的除外。
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将收回剩余经费,负责人在未来2年内不得申报基本业务费的各类项目。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二条 以上各类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购买费用,不得购置大型仪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住宿费(含出差补助)及市内交通费。
(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申报检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费、版面费、文献资料检索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七)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
(八)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少量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应据实列支。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短期出国考察、邀请国外专家来校交流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活动所发生的国际旅费。
第二十三条 各类项目经费的使用都要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对于逾期未使用的经费,学院领导小组有权利收回;对于超过开支范围使用经费,情节严重的,将收回所有经费;对于开支禁止性项目或以各种方式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将收回所有经费,并在未来2年内不得申报基本业务费的各类项目。
第六章 外出参会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院鼓励承担基本业务费项目的教师外出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重点鼓励参加以下类别的重要学术会议:
1.国家自然基金委资助的国内学术会议;
2.“985”高校承办的学术会议;
3.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
4.其它重要学术会议。
第二十五条 教师选择参加的学术会议必须要与本人的学科方向、研究领域相符,跨学科、跨领域参会需要提交说明。
第二十六条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只能报销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会议注册费、论文版面费等;没有承担个人项目或团队项目的教师,一般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七条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经费使用流程(详见附件):
(1)提前2个月确定会议(论文被该会议收录的提前15天即可);
(2)带会议通知到科技办审核;
(3)主管副院长审批(将审批的会议通知交科技办留存);
(4)参会(如果借款以5000元为上限)、交流、留影;
(5)在院内主办学术报告会交流会议内容;
(6) 携带各种费用票据及本人会议留影证明(电子照片打印稿即可)申请报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院领导小组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基本业务费申请书;2.基本业务费结题进展报告;3.基本业务费成果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