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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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来院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学院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规范学院的博士后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专发[2001]136号)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博士后的招收

1、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到我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申请进入我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人员,须先向合作导师提出申请,由合作导师本着“择优招收”的原则,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交教务办及主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进站手续。

3、每名合作导师每年招收博士后人员不超过2人,科研任务较多的合作导师可适当增加1人(非定向博士后除外)。

二、博士后的管理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如确因科研工作实际需要,由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同意,经学院批准,并上报学校审批,可以提前出站或适当延长在站期限,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21个月或超过3年。

2、合作导师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确定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课题,定期听取博士后的工作汇报、考核博士后科研工作及思想道德情况等。

三、博士后的出站

1、博士后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或者转到另一个流动站(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博士后人员申请出站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CSSCI、 CSCD、EI收录)2篇(超期人员为3篇)及以上;

(2)发表学术论文被SCI 或SSCI收录1篇(超期人员另按第(1)条要求发表1篇论文)及以上;

注:以上学术论文要求博士后为第一作者,且署名单位是“哈尔滨工程大学”。

四、其 它

1、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不超过3个月。对出国逾期不归超过1个月者,按自动退站处理。

2、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1)在站工作时间超过3年仍未出站的;(2)在站期间考核不合格的;(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4)合作导师及设站学院认为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的;(5)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退站的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待遇,不发给博士后证书。

3、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对进站人员实行,今年招收博士后数量已满的合作导师不再招收博士后。

4、本规定未涉及事项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由经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200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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