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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院学术分委员会是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确定成立的,是学院的学术咨询、决策机构,负责讨论和决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风建设等方面的学术事项。院学术分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相对独立运行。

第三条院学术分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院学术分委员会应当进行审议,或审议后直接做出决定:

(一)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评估事项;

(二)审议学院教师职务、岗位聘任的学术标准;

(三)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培养方案;

(五)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学院党委或院长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六条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院学术分委员会应当进行评定:

(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院学术分委员会应当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为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改革、教学评价、教学资源建设、合作办学等方面的学术事项提供指导、决策、咨询意见;

(三)为重大科技项目申报、科技评价和成果评定、重大平台建设、学术争议、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学术事项提供指导、决策、咨询意见;

(四)为教师岗位聘任和考核、师资引进和培养等方面的学术事项提供指导、决策、咨询意见;

(五)学院党委或院长需要听取院学术分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是由学院推荐、院长提名、教授举荐等方式产生,人数为7-15人,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院学术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综合办公室,负责处理院学术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任职的基本要求: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

第十一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授权院长批准后,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情况,空缺委员由原产生方式增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十三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院学术分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院学术分委员会议事规则,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自觉贯彻执行学院既定的重大方针政策;

(四)院学术分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

第十六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议题由主任确定并提前通知与会委员。

第十七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题由以下方式提出:

(一)学院党委或院长向主任提出;

(二)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自行提出;

(三)学院基层学术组织向秘书处提出;

(四)学院职能部门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向秘书处提出。

(三)(四)两类议题由秘书处根据议题内容提出拟办意见,报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八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可决定就一般学术事项进行记名通讯投票,参加通讯投票的委员须占全体委员人数的2/3以上。

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

第二十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无异议的由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签发;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主任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复议决定报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重大事项由院长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公示期间,秘书处负责受理与公示内容相关的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

院学术分委员会决定在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发前,应与院长充分交换意见;决定应以“经济管理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文件”的形式发布。

第二十一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科发展、教育教学质量、学术水平等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院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的制定、修改、废止,须经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由院学术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学术分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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