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所在位置 : 首页 > MPA > 通知公告 > 正文

校研字〔2009〕45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学术)论文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学位(学术)论文质量,规范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特制订《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学术)论文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学术)论文

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学位(学术)论文质量,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及学校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工程大学在校及已毕业的各类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

第二章 违反学术规范的程度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违反学术规范行为是指在学位(学术)论文中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原文、编造实验数据以及在学位(学术)论文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且不注明出处等行为。

引用他人的论著或观点且注明出处,是指在论文中有明确的引用标记,并在文中脚注或文后参考文献中详细说明引用的作者、论著名称、页码等内容,仅在论文的前言、参考文献或论文感言中提及所引用的论著不属于注明出处的情况。

第四条 研究生经导师同意提交的学位论文存在抄袭现象的,按本办法执行,无论其是否进行了学位论文答辩。

研究生学位论文抄袭行为视情节可认定为:轻度抄袭行为、一般抄袭行为和严重抄袭行为。

(一)整篇学位论文与他人论文雷同10%(含10 %)以下且没有注明出处(或其他应当认定为构成轻度抄袭行为的情形),由学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认定其涉嫌抄袭的程度及内涵,并认定是否属于轻度抄袭行为。

轻度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

1.在校研究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6个月内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如因此导致超期,后果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2.给予研究生导师全校通报批评,并暂停招生1年。

(二)整篇学位论文与他人论文雷同10 %以上30 %以下(含30 %)且没有注明出处(或其他应当认定为构成一般抄袭行为的情形),由学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认定其涉嫌抄袭的程度及内涵,并认定是否属一般抄袭行为。

一般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

1.在校研究生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给予研究生导师全校通报批评,并暂停招生2年。

(三)整篇学位论文与他人论文雷同30 %以上且没有注明出处(或其他应当认定为构成严重抄袭行为的情形),由学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认定其涉嫌抄袭的程度及内涵,并认定是否属于严重抄袭行为。

严重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

1.在校研究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给予研究生导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导师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2年内不能申请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视情节对导师的其他行政纪律处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已经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涉嫌抄袭行为,由学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认定其涉嫌抄袭的程度及内涵,将认定情况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做出是否撤消已经毕业研究生的相应学位、取消其毕业证书的决定以及其他处理意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对其指导教师进行处理。

(五)以上未包括的其他学位论文涉嫌抄袭行为,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研究生投稿学术论文必须经其导师同意,在校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的,由学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认定其涉嫌抄袭的程度及内涵,经认定确属抄袭的,处理如下:

(一)经导师同意投稿(或发表)的学术论文(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经认定确属抄袭的,视情节给予在校研究生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其导师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处理,视情节对导师的其他行政纪律处分按相关规定执行。导师为其他署名作者的情况参考本款处理。

(二) 研究生在投稿前未经导师同意,擅自投稿(或发表)的学术论文(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经认定确属抄袭的,给予在校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导师负有管理责任,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导师为其他署名作者的情况参考本款处理。

(三)导师将上诉被认定抄袭的学术论文记入自己的研究成果,或被认定抄袭的学术论文在研究生学位论文 “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中出现,导师同意研究生提交论文或同意答辩的,视为导师同意该学术论文发表,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执行。

(四) 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不得将与论文无关人员列入作者栏。所有署名者均应有知情权。学术论文被认定确属抄袭的,所有署名作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除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外,其他作者同意署名的,或将该学术论文列入本人研究成果(包括研究生学位论文及各种申请表格等)中的,视为同意该学术论文发表,给予其他署名作者(在校研究生)纪律处分。

(五) 以上未包括的其他学术论文涉嫌抄袭行为,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时发表的学术论文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擅自标注资助项目的,视情节给予研究生全校通报批评或留校察看处分,给予研究生导师全校通报批评。

第三章 违反学术规范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研究生学位(学术)论文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对于涉嫌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研究生学位(学术)论文,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认定其涉嫌抄袭的程度、内涵及其他相关工作。

学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认定结果通知涉嫌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研究生及导师(以下简称当事人)。如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于接到认定结果的7个工作日内(过期将视为无异议)向学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学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当事人。如当事人仍有异议的,可于接到复议结果的7个工作日内,通过学院(系、部)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有关说明。学院(系、部)将相关材料(包括相关论文、认定结果、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复议申请及复议结果、有关说明等)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的第一责任人,除正常的社会公共事务与政治、法律、道德等活动外,任何行政部门、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导师对研究生的正常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各学院(系、部)党政负责人应将学术道德建设作为本单位的主要工作之一,认真研究和落实。对管理不力的单位,学校将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研究生院。

主题词:研究生 学术规范 办法 通知

哈尔滨工程大学党政办公室 2009年10月26日印发

上一篇:2008级MPA第五次集中上课通知

下一篇:关于做好我校2010届研究生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