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答辩的条件
(一)修完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
(二)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答辩的最早时间自入学报到之日起到申请答辩日期(即提交学位论文),时间不得少于15个月(不含休学时间);学位论文的答辩工作最迟在第4学年的6月中旬前完成,具体最迟的答辩日期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日期确定。
(三)学位论文水平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对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要求。
(四)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满足所在学院(系,部)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规定的硕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二、对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反映出作者在本学科上已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学位论文严格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的规定撰写,并按其要求装订成册。
三、答辩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及评阅意见处理
(一)正常答辩硕士生(不含提前答辩及硕士生导师第一批毕业的硕士生)
1.正常答辩的硕士生完成学位论文后,经导师认可后,至少携带3本学位论文,向学位点所在学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正式答辩申请,并领取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表格。
2.正常答辩硕士生的学位论文由学院(系、部)指定2位学位论文评阅人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评阅,并要求指定其中1位评阅人为该学位论文的主审人,并在答辩的学位论文和存档的学位论文中体现,具体格式参见《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
3.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处理
(1)如果2份评阅意见中没有不同意答辩的,视为通过学位论文的评阅,在进行必要的修改后可进入学位论文的答辩环节。
(2)如果2份评阅意见均为不同意答辩,则此次申请无效。
(3)如果2份评阅意见中有1份不同意答辩,则需增聘2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果增加的2份评阅中仍有不同意答辩的评阅意见,此次申请无效。
(4)对于此次申请无效的申请人,必须根据评阅人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查通过后,方可重新申请答辩,且应在最迟答辩日期前完成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工作,否则将按校学籍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提前答辩的硕士生及硕士生导师第一批毕业的硕士生1.提前答辩的定义
我校实行(或试点)2年制的学历硕士研究生从入学之日(按报到日期计算)起到申请答辩的时间不满19个月,其余的硕士生从入学之日起到申请答辩的时间不满22个月为提前答辩。
2.提前答辩的硕士生及硕士生导师第一批毕业的硕士生需在预计答辩日期前至少6周将如下材料提交研究生院:
(1)3本学位论文;
(2)硕士生学习成绩表(一式2份);
(3)提前答辩申请书(需到研究生院主页下载,并由导师和主管领导签字)。
3.学位论文的评阅
(1)提前答辩的硕士生及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第一批毕业的硕士生的学位论文评阅须由研究生院组织学位论文的双盲评阅。
(2)双盲评阅的定义。“双盲评阅”是把学位论文的评阅人姓名对学位论文作者、导师以及相关人员隐匿,且同时把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对评阅人隐匿的学位论文评阅方式。[NextPage]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哈尔滨工程大学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校研字[2005]34号)等有关规定,应进行双盲评阅的硕士生应在预计答辩日期前6周向研究生院提交3本学位论文,其中的2本学位论文要求无作者姓名、无导师姓名、无致谢、无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无个人简历(用于进行双盲评阅)。提前答辩的硕士生至少有1本学位论文在外单位进行双盲评阅。
(4)提前答辩的硕士生及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第一批毕业的硕士生在提交学位论文时,如有必要,可提交双盲评阅的建议名单(不超过10名的外单位专家);为避免不公正评议,可同时提出应回避评阅人员名单(不超过5人)及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
(5)双盲评阅的学位论文评阅费(含增加评阅的学位论文评阅费)由导师在培养经费中支付,在提交学位论文时缴纳,外单位研究生院(部,处)工作人员管理费及论文邮寄费用由研究生院支付。
4.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处理
(1)如果2份评阅意见中没有不同意答辩的,视为通过学位论文的评阅,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后,可进入学位论文的答辩环节。
(2)如果2份评阅意见均为不同意答辩,则此次申请无效。
(3)如果2份评阅意见中有1份不同意答辩,则需增聘2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果增加的2份评阅中仍有不同意答辩的评阅意见,此次申请无效。
(4)对于此次申请无效的申请人,必须根据评阅人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查通过后,方可重新向研究生院申请答辩,且应在最迟答辩日期前完成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工作,否则将按校学籍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答辩审批手续
(一)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由学院(系、部)负责聘请5或7名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组成答辩委员会(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中应有一名同行的学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应至少邀请一位论文评阅人(进行双盲评阅的人员除外)参加答辩委员会。对于我校2003年以后(含2003年)新增的硕士学位点,其第1年和第2年招收的硕士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时,须邀请1名以上(含1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职称必须为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
(二)思想政治鉴定
由学院(系、部)级党组织(委托、定向类也可由其所属单位)填写学生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思想政治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申请人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习和工作态度等情况),并根据其表现明确表明是否同意推荐其答辩。
(三)答辩材料审核
1.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学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负责审核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并签署学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2.在所有答辩材料填写完毕后(要求确定答辩时间、地点、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秘书距答辩日期3天以前将已经填写完毕并经学院(系、部)审核和有关人员签字的全部答辩材料、授予硕士学位信息库(DBF格式)和成果库(DBF格式)提交学院(系、部)教务办审核。审查通过后即可领取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答辩公告,组织答辩。[NextPage]
五、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要公开举行(涉密学位论文使用涉密副本答辩的除外),答辩人要张贴答辩公告,欢迎全校有关专业的教师及研究生参加。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如下:
1.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由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答辩人简历及答辩材料审核情况;
2.由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20-30分钟);
3.答辩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4.休会,答辩委员会召开内部会议,审定申请人的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并根据研究生回答问题的情况进行投票表决,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的表决须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获得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者为通过学位论文的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将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请学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未获答辩委员会2/3以上(含2/3)同意票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5.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和投票结果;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六、毕业和结业
(一)毕业
1.在硕士生答辩后、学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前,由学籍所在学院(系,部)对其德、智、体进行全面考核,做好毕业鉴定。
2.硕士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硕士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并以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的最近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日期为毕业证书的发证日期。
(二)结业
硕士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硕士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学位论文评阅最终未通过或学位论文答辩最终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七、硕士学位的授予
学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此次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无记名投票,对答辩委员会提交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逐一进行评定。评定硕士学位时,学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均须有2/3以上(含2/3)成员出席,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学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如无记名投票表决未通过,此次申请无效,经学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在一年内(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答辩通过后,方可再次向学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硕士学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对学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逐一进行审核。评定硕士学位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均须有2/3以上(含2/3)成员出席,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通过者将授予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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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档案整理
(一)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负责将全部学位授予档案材料交至学院(系、部)研究生教务秘书处,等待学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讨论。
(二)学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讨论后,将授予硕士学位意见书相应栏目填写完毕,经学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由教务秘书将全部学位授予材料及学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决议等材料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等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讨论。
(三)硕士生归档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四)研究生院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后整理归档,并分别将学位授予材料送交档案馆及研究生所在学院(系、部)。
九、涉密的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及存档等有关保密要求按《哈尔滨工程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字[2006]4号)执行。
十、对于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毕业、结业及学位授予等工作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十一、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校研字[2001]22号文件同时废止。
十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