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校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是我校在现行的向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之外,开辟的一条使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获得硕士学位的新渠道。为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5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填写《在职人员进修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申请表》、《在职人员进修硕士研究生课程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四)申请时间为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具体申请部门分别为校内人员在校人事处,校外人员在校研究生部培养科。)
二、费用交纳
申请人应该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论文答辩等项目所需的费用。
三、课程考试
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申请人必须在四年内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以上全部考试者,不能进行论文工作。
四、提交论文
(一)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向我校研究生部培养科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在论文撰写期间,学校委托有关院(系)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提交论文时,应同时提交导师对论文的审阅意见,并填报《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二)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撰写规范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试行)》。
学位论文一式8份,应在论文答辩二个半月以前提交到校研究生部培养科。
五、论文评阅
(一)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至少由三名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人选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校研究生部审批。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中应至少有一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二)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月以前,由校研究生部培养科指定专人送交论文评阅人。
(三)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并将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填入《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表》。
(四)论文评阅意见表送交校研究生部培养科。论文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人意见应密封传递。[NextPage]
六、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一)论文答辩的条件
1、完成我校组织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及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2、完成学位论文;
3、评阅人完成对学位论文的评阅,并认为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
4、学位申请材料经导师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校研究生部审核通过。
(二)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及人选确定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校研究生部审批。
校研究生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指定专人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各位成员。
(三)校研究生部进行答辩资格审核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答辩日期的十天以前,将下列材料提交到校研究生部培养科:
1、《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一式二份;
2、《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
3、《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一式二份;
4、研究生部培养科出具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单一式二份;
5、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的合格证书。
校研究生部培养科将在收齐材料后的一周内,将对答辩资格的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及答辩委员会秘书。若答辩资格审核通过,则可进行答辩。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五)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七、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八、材料归档
参照校内硕士学位研究生有关归档要求执行。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在校研究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