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和提高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规范教学与培养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委学位[1997]54号文件、原国家教委学位[1995]4号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培养目标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某一工程领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门知识,以及解决工程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具有独立担负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
二、培养方式及学习期限
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采取“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学习,但要求在校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6个月。学位论文由校内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导师与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内经研究生所在单位推荐的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联合指导。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应在4年内修完32学分,从入学到获得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培养计划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是培养方案的具体实施计划。由指导教师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在尊重研究生及其所在单位对所学专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并于研究生入学后一周内提交院(系)审批,报研究生部备案。研究生应根据培养计划在每学期第一周内办理选课申请。
四、课程设置
课程应针对工程特点和企业需要按工程领域设置。教学内容应具有宽广性和综合性,反映当代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前沿。其中,对外语课程的要求是比较熟练地阅读本领域的外文资料;数学课程的要求是掌握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数学方法;专业课程应强调本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的学习和实践。
五、管理办法
(一)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学。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时到所在院(系)或所在的教学基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及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各院(系)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将研究生报到注册情况汇总报学校研究生部。
(三)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确定后,一般不得更换。如因指导教师工作变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更换导师,须经原指导教师、新指导教师以及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报校研究生部审批。
(四)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根据情节轻重,酌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纪律处分:
1、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
2、对检举人、证明人、考核组织者、监考人员谩骂、威胁、打击报复者;
3、参与、煽动、组织闹事或有其它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行为者。
(五)研究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必须按期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准许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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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者;
2、一学期内有两门或两门以上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或累计有四门或四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3、学习年限(包括休学时间)累计超过5年者;
4、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和学习态度等方面经学校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5、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六、教学要求
(一)组织管理
1、对于在校内组织的教学,由研究生部统一安排,各院(系)具体负责。
2、对于在校外授课的教学班,学校指定具体负责单位,由负责单位指派专人(班主任)负责组织管理工作,以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3、各教学单位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末将教学计划上报研究生部备案(公共课由研究生部负责)。任课教师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教学任务,如需调整,应经负责单位主管教学领导签字报研究生部审批,并同时提交教学计划,否则所开课程不予认可。
(二)任课教师
1、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由教学、科研经验较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担任。
2、对工程硕士的课程教学,要严格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根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组织教学和考核,任课教师不得随意降低教学要求。
3、任课教师应根据工程硕士特点选用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教材或讲义,研究生所在院(系)负责教材或讲义的落实。
4、任课教师要对工程硕士的出勤情况进行记载,对于缺课1/3以上或其它教学环节未达到要求者,不准其参加考试,必须跟随下一年级重修。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在报送成绩的同时须提交出勤情况记录。
(三)选课及考核
1、工程硕士教学应严格实行选课制度,开课前负责院(系)应将选课名单交任课教师。
2、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可以采取笔试、口试或笔试加口试的方式进行,但必修课程必须含笔试部分,成绩应以百分制评分。
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考试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并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考场纪律”要求严肃考风考纪。
4、课程考试完毕,学校不组织补考,不及格者可以重修,重修按校内有关规定进行。
5、研究生部对课堂教学实行监督,随时进行教学检查,并将参加公共课的课程考试检查工作;对于课程考核成绩明显偏高或不合理的科目将组织有关教师进行命题工作和试题水平的检查。
6、考试结束后,主讲教师应在一个月内将考试成绩单及所有学生的考卷完好的交院(系)教务秘书保存,各院、系应做好教学存档工作,以备检查。各院(系)教学主任应对考试成绩单及考卷核查。
七、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2001级工程硕士起执行,对于2001级以前工程硕士的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