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黑龙江省管理学学会。
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黑龙江省管理学学会是由黑龙江省管理科学工作者及黑龙江省高等院校与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管理科学工作者,促进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育、科技、社会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方针与政策;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优秀管理人员评选等活动;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理论研讨和经验、信息交流等活动;
(二)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管理知识培训班,邀请国内外企业管理专家、学者讲学,组织考察活动,以促进管理人员总体素质的提高;
(三)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会员学术水平,促进管理科学的发展和应用,开展同国外学术团体和科学工作者的友好交往活动;
(四)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技书刊、资料,为社会各界提供相关信息;提供科技项目论证、评估、咨询、鉴定等服务;
(五)反映会员和管理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为会员和社会企事业单位提供管理、科技、信息等咨询服务;
(六)组织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活动,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管理人才;
(七)承担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及企事业单位委托学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团体会员可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参加);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时,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五)审议代表的提案;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能超过会员人数的30%。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能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组织领导本会的重大活动。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及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黑龙江省管理学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黑龙江省管理学学会
202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