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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组织纪律,完善考勤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因调研、讲学、国内外进修、因公出差等需离哈外出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 办理请假手续要求如下:

(一)安排好相关工作后,到综合办领取请假审批表;

(二)本人填好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时间后,专任教师经本系主任签署意见后由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院直机关人员经室主任签署意见后由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最后由总支书记签署意见;

(三)本人将请假审批表交回综合办存档

第四条 教职工按期返校后,要到综合办公室销假并向部门主管领导报到。

第五条 教职工由于上课等正当事由无法参加周三例会或者临时无法参加学院指派的活动的,向本系(室、中心)主任请假,然后由系(室、中心)主任向负责会议(或活动)考勤人员请假。

第六条 学院整体请销假情况由综合办统计,统计结果作为年终业绩津贴发放公共服务分评分依据之一。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09年2月27日起执行。

经济管理学院

200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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